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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及《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12-27 11:05 信息来源:辽源市生态环境局法规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结合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我市实际,编制了《〈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为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和建议,现将《〈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规定》和《〈辽源市杨木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年12月27日至2023年1月27日。
  联系人:刘中辉  电话:0437-3511093  
  电子邮箱:lyhb3511093@163.com

(责任编辑:徐春妮)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