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源跃起活性炭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辽源市跃起活性炭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吉林省玖伏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辽源跃起活性炭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并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位于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东升村二组。总占地面积2042.16m2,建设内容主要利用现有生产车间进行活性炭的生产,建设规模为年生产活性炭200吨。在严格落实环评报告表中各项环保措施的条件下,同意该项目实施。
二、项目建设必须重点做好以下环保工作
1.生活废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做农肥。
2.烧制窑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烟囱排放;粉碎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要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要求。
3.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设备采取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区标准要求。
4.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烧制窑除尘器粉尘、粉碎废气除尘器粉尘实现综合利用。
5.建立环境污染防控体系,加强环境风险事故防范,完善应急处理措施和救援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准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避免环境风险发生。
三、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复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规定程序履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五、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负责做好项目的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