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严格落实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三级标准要求后,经厂区废水总排口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由辽源市污水处理厂统一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注塑机废气由各自上方集气罩收集后,经两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并经1根20m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氨、甲醛、苯、四氢呋喃、乙醛及非甲烷总烃等特征污染物排放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24年修改单)》(GB 31572-2015)表4中限值要求,同时加强与注塑工艺相关设备与操作的无组织废气管控措施,采取有效的废气收集措施,控制并减少开模暴露时间,确保苯、非甲烷总烃等无组织废气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24年修改单)》(GB 31572-2015)表9限值要求。厂区内(厂房外)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中限值要求,氨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加强注塑工艺管理,减少边角料产生,破碎工序除上部进料斗外均采用密闭措施,确保破碎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24年修改单)》(GB31572-2015)中表9限值要求;加强切割工艺密闭管控,切屑液经配备的循环沉淀处理系统循环回用,确保颗粒物、非甲烷总烃厂界浓度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2024年修改单)》(GB 31572-2015)中表9限值要求;废脱模剂瓶、防锈剂瓶等危险废物采用密闭包装贮存,确保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中气体净化及排气筒高度要求。危险废物贮存库采用集气收集并经活性炭吸附后,通过1根20m高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厂区进行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对产生噪声的设备采取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防治措施。废包装(纸箱等)、废边角料、金属边角料、金属尘屑、金属氧化皮碎屑、废耐火材料交由废品收购站或废弃资源回收单位回收利用;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切削液桶、废油桶、废切削液(含少量细微金属粉尘)、废脱模剂瓶、废防锈液瓶、沾染化学品的废抹布、废手套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库,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五)采取严格的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不同的防渗要求做好分区防渗,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环境。
(六)严格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妥善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防尘、降噪、废水收集处理、固体废物处置等措施。
(七)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气和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地表(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水(气)、噪声等达标排放。
(八)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强化对现有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按照相关规范健全现有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及时增补环境风险防范措施,修编并完善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