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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源市2021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22-05-19 13:33 信息来源:辽源市生态环境局

案件名称

赔偿义务人

案件基本情况

鉴定评估

结果

赔偿金

(万元)

修复费用

(万元)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某某

2016年7月至2018年6月期间,韩某某在没有办理采矿权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在东辽县金州乡非法开采山坯石、河沙共计50265.5m3,价值人民币1228398.5元。根据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期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1321695.06元,生态功能损害价值为57541.82元,鉴定费用35000.00元。

韩某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137.923688

 

诉讼结案,

暂未赔付

潘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潘某某

2018年5月至8月期间,潘某某在未取得采矿权许可的情况下,在辽源市龙山区寿山镇山湾村四组非法山皮砂20855立方米。根据环境损害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本案期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14179.82元,生态功能损害价值为2430.06元,鉴定费用20000.00元,共计336609.88元

 

潘某某非法采矿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4.120185(替代修复)

27.540803

诉讼结案

吉林省鸿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超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吉林省鸿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

021年5月10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吉林省鸿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污水管线提升泵站内提升泵损坏,维修不及时,导致污水管线内的生活污水溢出,未经处理随农田排水口直接排入东辽河。

吉林省鸿洁污水处理有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0.726422

 

暂未使用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烟气超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于 2021年9月1日、2日、4日对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进行监测、调查时发现该单位 300 万吨钢配套 120 万t/a炼焦项目焦炉脱硫塔废气排放口排放的二氧化硫,超过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书,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2021年9月1日烟气超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 163224.01元(鉴定评估费用:30000.00元)

吉林鑫达钢铁有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13.322401

 

暂未使用

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废气无组织排放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

2021年8月6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委托东丰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单位高炉进料口无组织排放颗粒物超过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21年8月14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对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复查中发现,该单位高炉进料口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仍然超标排放,超标日自2021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8月14日止,共计4日,造成大气生态环境损害。根据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废气无组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为836.12元。

吉林京东管业有限公司排污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

0.083612

 

暂未使用

(责任编辑:徐春妮) [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