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闭

市政府工作部门

县区、开发区

东丰县 东辽县 龙山区 西安区 经济开发区
  • 今天是:2026-06-22 星期一
  • 辽源市生态环境局网站 欢迎您!
当前位置:首页>>专题专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公示专栏

辽源市2024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

发布时间:2025-12-24 10:29 信息来源:法制科

 

序号

案件名称

赔偿义务人

案件基本情况

鉴定评估结果

赔偿金(元)

修复费用

赔偿资金使用情况

1

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姜广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姜广伟

2023年8月18日,辽源市公安局生态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接到辽源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案件移送函称:位于东丰县杨木林镇城子村五组的东丰县聚赢粮食有限公司非法占用耕地12283平方米(18.4 亩)建设库房,导致黑土耕作层无法耕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姜广伟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损失为64113.34元

64113.34

 

暂未使用

2

吉林省腾祥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渗坑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

吉林省腾祥牧业科技有限公司

2024年4月24日至25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对位于吉林省辽源市东丰县横道河镇大房村一组的吉林省腾祥牧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将养殖产生的尿液直接排入猪舍下方无防渗的坑塘内。
综上,可以确认吉林省腾祥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养将养殖产生的尿液直接排入猪舍下方无防渗的坑塘内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吉林省腾祥牧业科技有限公司养殖废弃物外排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66700元,其中清除污染费用1000元,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165700元。

166700

1000

用于修复治理

3

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

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4417日,东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北侧院墙外向市政管网纳管检查井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采样废水呈淡黄色、有异味,经东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418日出具的生产废水《监测报告》显示,水污染物 COD340mg/L,超过《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1904-2008)水污染物 COD180mg/L排放浓度限值,超标0.88倍。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综上,可以确认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市迪康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8.4元。

8.4

8.4

替代修复

4

东辽县晟喜豆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

东辽县晟喜豆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202457日,东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对东辽县晟喜豆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厂区北侧院外向市政管网纳管检查井排放的生产废水进行采样,采样废水呈淡乳白色、有异味,经东辽县生态环境监测站202458日出具的生产废水《监测报告》显示,水污染物COD640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水污染物COD500mg/L排放浓度限值,超标0.28倍。生产废水超标排放。
综上,可以确认东辽县晟喜豆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东辽县晟喜豆制品制造有限责任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案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1.03元。

11.03

11.03

替代修复

5

东辽县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未按规定覆盖

东辽县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2024515日,省厅中部督察局对位于东辽县建安镇安仁村一组的东辽县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厂区南侧生产机制砖用的炉渣、煤矸石等原材料露天堆放,占地约4000平方米,原料堆大约4万立方米,大约2万立方米的炉渣、煤矸石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综上,可以确认东辽县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厂区南侧生产机制砖用的炉渣、煤矸石等原材料露天堆放,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东辽县盛达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7200元。

7200

 

用于修复治理

6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煤业公司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西安煤业公司

2024年6月4日,辽源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属单位西安煤业公司储煤场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储煤场内露天堆存的散煤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综上,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23000元。

23000

 

用于修复治理

7

辽源市福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扬尘污染案

辽源市福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2024515日,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山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辖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原材料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只有少部分采取覆盖措施,大部分裸露(约有1500m3)未采取苫盖、封闭等有效防扬尘的污染防治措施。
综上,可以确认辽源市福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市福德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57000元。

57000

 

用于修复治理

8

辽源市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扬尘污染案

辽源市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2024515日,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山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辖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原材料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只有少部分采取覆盖措施,大部分裸露(约有1000m3)未采取苫盖、封闭等有效防扬尘的污染防治措施。
综上,辽源市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市盛泰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72000元。

72000

 

用于修复治理

9

辽源市鸿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涉嫌扬尘污染案

辽源市鸿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

2024515日,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山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辖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生产原材料炉渣、粉煤灰、煤矸石只有少部分采取覆盖措施,大部分裸露(约有2000m3)未采取苫盖、封闭等有效防扬尘的污染防治措施。
综上,辽源市鸿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市鸿盛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83000元。

83000

 

用于修复治理

10

辽源中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涉嫌扬尘污染案

辽源中顺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

2024515日,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龙山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辖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分离后炉渣露天堆存(约2000m3)未采取苫盖、封闭等有效防扬尘的污染防治措施。
综上,辽源中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中顺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6800元。

6800

 

用于修复治理

11

辽源市东艺嘉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案

辽源市东艺嘉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2024515日,辽源市东艺嘉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及东侧堆存约2万立方米石子及沙子料堆,其中石子及部分沙子料堆已苫盖,厂区东侧约5000立方米沙子料堆露天堆存,未采取任何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综上,可以确认辽源市东艺嘉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沙子料堆露天堆存,未采取密闭等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市东艺嘉晟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8600元。

8600

 

用于修复治理

12

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室外电焊机作业时未使用移动烟气收集设施案

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

20231018日,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安大队的执法人员在辖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工作人员正在室外使用电焊机作业,未使用移动烟气收集设施,未采取有效收集措施,致使焊接烟气无组织排放,造成大气污染。
综上,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泵业有限责任公司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21304元。

21304

 

用于修复治理

13

曹林林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曹林林

2024515日,辽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安大队执法人员对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胜利村二组原宝安煤矿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曹林林于202312月至20245月期间,借用的原宝安煤矿场地,暂时堆存从辽源供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运来的物料(粉煤灰及炉渣),现场检查,该场地露天堆存约3000立方米物料(粉煤灰及炉渣),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综上,曹林林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曹林林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6000元。

6000

 

用于修复治理

14

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

2024516日,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安大队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2月至20245月租用辽源市西安区安平路269号原辽源市建材厂院内场地,用于暂时堆存从大唐辽源发电厂收购的物料(粉煤灰及炉渣),经现场检查,该场地堆存约4万立方米物料,其中约1.5万立方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综上,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3000元。

13000

 

用于修复治理

15

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

2024516日,辽源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安大队执法人员对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2311月至202410月,租用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新力村一组原金而泰养殖有限公司场地,用于暂时堆存从大唐辽源发电厂收购的物料(粉煤灰及炉渣),经现场检查,该场地占地10000平方米,堆存约7000立方米物料,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综上,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吉林市淳超商贸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10000元。

10000

 

用于修复治理

16

辽源市通泰运输有限公司物料堆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辽源市通泰运输有限公司

2024年5月25日,辽源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西安大队执法人员对辽源市西安区灯塔镇新力村万安公墓对面院内料场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调查,辽源市通泰运输有限公司在该料场堆放物料(石料)总计3万立方米,大约1.5万立方米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综上,辽源市通泰运输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环法规[2022]31号),应对受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

辽源市通泰运输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为23000元。

23000

 

用于修复治理

 

(责任编辑:徐春妮) [纠错]